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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华校友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工作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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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07
  • 认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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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人才立区战略和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区,以吸引拥有优质创业项目的海内外清华校友为主的高端人才到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创业,提升佛山高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佛山力合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经南海区人民政府同意,佛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佛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合作设立“清华校友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择优对以清华校友为主的人才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的创业项目(或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创业项目”)和搭建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进行支持,以及成立基金对创业项目进行投资,为规范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资助管理工作办法。

  一、扶持资金来源和分类

  扶持资金由佛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立,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扶持资金分无偿支持扶持资金和基金投资资金两类,每类资金每年的额度安排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根据当年佛山高新区的实际需求制定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二、无偿支持扶持资金管理

  (一)申请方式

  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根据当年佛山高新区的产业导向,制定无偿支持扶持资金的申报通知,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联合执行评审工作。佛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择优进行资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申报方式与申报所需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二)资助项目分类

  无偿支持扶持资金资助项目分无偿支持扶持资金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业项目”)和无偿支持扶持资金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两类。

  1.创业项目是指属于光电产业、新材料、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机械装备、高端家用电器、现代服务业等佛山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创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和技术,其项目需具有创新性、可行性,且市场前景良好;

  (2)创业项目符合佛山高新区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或能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2.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是指由创新中心或佛山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围绕创新中心日常运作而服务于佛山高新区科技产业提升的、采用市场化机制运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提高佛山高新区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支持平台。

  (三)资助项目基本要求

  1.创业项目

  申报主体可为企业或者创业项目团队,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主体对拟实施的项目具有完全知识产权,团队成员不存在各级财政资金使用不良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黑名单。

  (2)创业项目成员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群体,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

  (3)创业项目国内唯一实施地为佛山高新区南海园或项目总部为南海园且项目主要研发及销售在南海园(如佛山市南海区外企业申报本资助项目,须在申报时承诺获批后3个月内达至本条件)。

  (4)创业项目申报主体为有限公司的,从营业执照注册日期至申报之日起不能超过2年,公司经营负责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占有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总和不能少于30%,且项目公司的实收注册资金(须提供实缴注册资本证明)不能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创业项目未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须承诺若通过评定,在立项通

  知下达(或立项通知正式公告之日)3个月内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完成项目公司注册手续并达至本条要求;

  (5)创业项目所有成员需保证每年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的工作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少于80天、并与项目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项目经营负责人及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须全职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2.公共创新服务平台

  (1)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须以市场化运作,由独立法人单位设立、有完善的运营和管理机制;

  (2)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须紧密围绕创新中心的建设职能,推动“清华校友创业项目”的实施、并能够为佛山高新区产业升级提供支撑。

  (3)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须经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立项推荐,由创新中心牵头或参与共建并根据待建设平台的实际情况确定建设主体。

  (四)立项层次

  1.无偿支持扶持资金创业项目

  申请资助的创业项目团队分以下三个层次:

  (1)世界一流水平的创业项目团队,资助500万元扶持资金。团队拟实施的创业项目在国际同行中处于一流水平或领先地位、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并且项目团队成员须有50%以上的人全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在创业项目团队注册的项目公司获得一家或以上风险投资机构(不含创新中心直投)给予风险投资,且实际到帐的风险投资资金及团队自筹其他资金为所获扶持经费二倍以上后拨付]。

  如项目被评审专家一致认定为项目能达至本条立项标准,且项目投资强度、人员架构和获得风投资金的投资情况明显优于上述立项标准,评审专家认为应继续加大支持的,可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推荐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该类项目资助扶持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业项目,资助400万元扶持资金。团队拟实施的创业项目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项目扶持资金在创业项目团队注册的项目公司获得一家或以上风险投资机构(不含创新中心直投)给予风险投资,且实际到帐的风险投资资金及团队自筹其他资金为所获资助扶持资金1.5倍以上后拨付]。

  (3)国内先进水平的创业项目,资助100-300万元扶持资金。团队拟实施的创业项目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已筹集项目启动所需要的资金。

  为加快创业项目的产业化进度、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获得扶持资金资助项目进行投资和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将所投资的企业引入到南海发展,在以上资助的基础上,额外设立两方面的发展资助:

  (1)研发和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资助。按项目公司租用研发和产业用房所产生的实际租金金额的50%(不含管理费)进行补贴,补贴有效期为3年,每年拨付一次,补贴总额以获得立项的无偿资助扶持资金的10%为上限。

  (2)风险投资奖励资金。在项目合同期内,按项目首轮融资额的5%给予风险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创新中心)奖励(由领投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分配),单个项目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公共创新服务平台

  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分创新中心自建项目和合作建设项目两个层次,每年支持建设1-2个,项目获得的资助扶持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支出不低于70%。

  (五)项目管理

  1.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1)接受资助的主体为拥有通过了评审项目的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创业项目团队须在立项通知下达(或立项通知正式公告之日)3个月内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登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实到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诺在5年内不得迁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创业项目团队成员须与项目公司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创业项目团队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已登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2)创业项目团队保证项目自筹资金和所获资助扶持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自筹资金必须真实到位、不能抽逃且只能用于资助项目的支出,自筹资金的投入需与所获资助扶持资金的投入进度一致。必要时应提供自筹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3)项目公司须与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并须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资助扶持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对资助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4)项目公司承担日常监督与管理资助扶持资金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2.资金拨付

  项目获得的资助扶持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分三期拨付,在项目公司与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签订合同并达至拨付条件之后划拨40%,完成管理合同约定的相关目标之后划拨二期资金40%,通过项目验收后拨付20%。

  一期资助扶持资金拨付,由项目公司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自筹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团队核心成员劳动(聘用)合同、发明专利及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协议(若有)、股权结构证明(以项目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章程为准)、全职创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允许其到佛山高新区全职创业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期资助扶持资金拨付,由项目公司向第三方监理机构(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聘请并另行通知)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和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经第三方监理机构组织专家验收,确认企业已完成项目阶段目标之后拨付;

  三期资助扶持资金拨付,由项目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机构建设等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中心工作要求后,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经第三方监理机构组织专家验收,确认企业完成目标要求后拨付。

  3.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资助扶持资金的管理, 扶持资金专门用于所申报创业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公司的运营费用,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具体包括:

  (1)项目研发、生产费用,是指在研究、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及其他与项目研发、生产有关的费用。

  (2)公司运营费用,指公司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日常水电消耗费用、市场开拓费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3)租金补贴只能用于项目公司租用研发和产业用房所产生的实际租金支出。

  资助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公司员工工资由公司自筹资本支付。

  资助扶持资金的使用及支出须具备相关发票及合法有效的款项支出凭证予以证明,以备核查。

  4.监督检查

  (1)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将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并对扶持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项目落实及跟踪检查情况详细备案。

  (2)项目公司需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交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在合同期内每季度首月上旬将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给第三方监理机构。

  (3)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扶持资金使用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进度等情况,可不定期进行现场核实。项目公司在合同期内,每年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创业项目年度财务报告。

  5.考核

  (1)验收申请与审批。项目公司应在合同书约定的建设期满半年内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后,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2)延期申请。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公司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第三方监理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六)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风险投资奖励资金管理

  1.公共创新服务平台

  (1)签订合同和资金管理

  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与建设主体签订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项目合同。

  按照申报用途对资助扶持资金分类划拨:对于经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审定、申报用途为固定资产投入的部分,一次性划拨至创新中心,由创新中心按照申报用途进行固定资产投入,固定资产的权属人必须为创新中心;对于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审定、申报用途为非固定资产投入的部分,按照项目申报的实际建设进度(设定2期或以上的目标)签订合同,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按建设目标的实际进度划拨。

  (2)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创新中心及合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资助扶持资金的管理, 扶持资金专门用于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其他与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具体包括:

  ①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固定资产投入,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与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相关的办公设备等,创新中心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并形成固定资产目录。

  ②其它费用,包括:指创新中心为组织管理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日常水电消耗费用等其他相关管理支出,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

  扶持资金的使用及支出须具备相关发票及合法有效的款项支出凭证予以证明,以备核查。

  (3)监督检查

  ①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将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并对扶持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项目落实及跟踪检查情况详细备案。

  ②在合同执行期间,每年度首月上旬,创新中心需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交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给第三方监理机构。

  ③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核实。创新中心在合同期内,每年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年度财务报告。

  (4)考核

  ①验收申请与审批。创新中心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建设期满半年内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②延期申请。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创新中心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③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第三方监理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2.风险投资奖励资金

  由领投的风险投资机构向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创新中心初核后,根据获得资助的“清华校友创业项目”的风险投资情况,凭投资协议、资金到账证明等材料统一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申请,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审核无误后,一次性划拨至领投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

  (七)处罚原则

  1.扶持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佛山高新区各类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确因项目公司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的,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带头人进行通报批评,项目公司须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退回已补助资金,3年内暂停受理项目公司新的政府扶持项目的申请,并按合同约定追责。

  3.因项目公司技术路线选择、政策环境突变等非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的,3年内暂停受理项目公司新的政府扶持项目的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罚。

  三、用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管理

  将充分发挥中央、省、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清华校友创业项目等创新型企业发展,充分利用广东金融高新区现有的金融资源和金融服务体系,结合南海丰富的民间产业资本,构建金科产深度融合创新模式。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华校友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工作办法》(佛高新〔2014〕15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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